校研〔201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结合学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专业才学,支撑学校“建设工程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大学”建设定位,为学校创新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聘任的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基本素质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
(一)导师在工作和活动中,要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优美、文雅、清洁、健康的模范,施展自己的特长,为学生学术和实践活动的开展提供示范、辅导和帮助。
(二)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三)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四)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具有精湛的业务素质。
(一)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
(二)更新教学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用渊博的专业知识、先进的教学理念提高教学质量。
(三)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要注重提升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一)导师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
(二)导师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努力把研究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导师要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努力培养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要把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作为重要任务。
(一)导师要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
(二)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三)导师要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提升科研能力,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四)导师要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导师要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要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育其学术诚信精神。
(一)导师要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二)导师要强化研究生的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
(三)导师要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要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成长和科学研究创造有利条件。
(一)导师要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
(二)导师要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要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
(一)导师要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了解研究生的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二)导师要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三)导师要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四章 评价考核与保障
第十三条 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依据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聘用和评价考核的重要指标,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明确表彰奖励机制。坚持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学校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落实督导检查机制。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是研究生教学督导的重要内容,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研究生导师,各培养单位要视情况采取约谈、解聘、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培训和学习,进一步完善导师岗位培训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座谈、交流、研讨和培训等活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
第十七条 进一步优化学校教育教学环境,营造良好的导师育人氛围。改善导师治学环境,为导师指导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实验设施等,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营造校风、学风与师生人际关系和谐的育人软环境,大力宣传导师立德树人先进典型,加强榜样示范教育,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