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4号)、《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学位〔199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水资源水环境调控及综合管理”博士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导师团队协同指导机制,通过校内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遴选与聘任,实现“政产学研用”联合培养。
第三条坚持按需设岗、动态管理原则,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审核与岗位聘任双层管理。学校根据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建设需要、博士生年度招生计划等,合理确定博士生导师的选聘人数。
第四条坚持导师的知识结构与岗位要求相一致的原则,体现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多学科交叉融合特色。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在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所设研究方向的相关学科中产生。
第二章岗位基本条件
第五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第六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七条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与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所设方向密切相关,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本人可支配的到校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
第八条近三年(从申请日期前溯3年)所从事专业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SSCI/EI收录期刊论文2篇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I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至少正式出版1部学术专著。
3.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等级内额定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以获奖证书为准)。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发明专利。
第九条 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生或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博士生的教学任务。
第三章选聘程序
第十条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推荐。根据博士生导师任职条件和博士人才培养项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对申请人资格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新增博士生导师推荐候选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表决方为有效;经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者为通过。
第十二条博士人才项目办公室复核。通过分委员会初审的申请人材料,由学校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办公室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等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由分委员会推荐并经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办公室复核的新增博士生导师候选人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表决方为有效;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者为通过。
第十四条学校公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正式聘任为博士生导师。
第四章兼职博士生导师
第十五条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申报论证时列为指导团队的行(企)业专家,原则上由学校认定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并颁发兼职博士生导师聘书。
第十六条根据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工作需要,由项目所在学科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校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办公室审核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可聘请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和研究单位的知名专家或高层管理人员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并颁发兼职博士生导师聘书。
第十七条聘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的人员,可列入博士研究生招生目录,在相应研究方向招收博士研究生;或列入相应方向的导师团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五章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导师团队由博士生导师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等人员组成,成员由导师团队负责人遴选,经项目所在学科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实行博士生导师岗位考核制度。导师团队负责人为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团队其他成员根据团队负责人的安排履行相应培养管理职责。导师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实行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度。招生资格审核主要依据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可支配科研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岗位履行职责情况等。博士生导师通过招生资格审核后,列入博士研究生招生目录,可正式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