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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1年11月09日 15:42   |   来源:培养办   |   编辑:yanjs   |   点击:[]

各有关学院:

按照《河北工程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北工程大学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办法》、《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开展2021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调整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各学位点应根据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按照“德才兼备、规模合理、服务需求、提升质量、分类选聘”的原则进行研究生导师队伍的遴选和调整工作。

2.对于生师比较高的学位点(年人均指导研究生超4人)以及新增学位点,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导师遴选工作;对于生师比较低(年人均指导研究生不足1人)的学位点应以导师队伍内涵建设和结构调整为主,原则上暂不新增导师。(生师比见附件6)

3.研究生导师的调整工作,应保持学科带头人和主要学术骨干相对稳定,明确相关导师的学科归属,通过必要的调整以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强化导师队伍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学科建设实际需要的支撑。

4.在导师遴选与调整工作中,应强化学院组织统筹作用,学科建设规划作用,学位分委会指导监督作用。

5.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即取消本次导师遴选资格,并于今后5年内不受理其导师申请。

6.学院要严格控制多学科、跨学科导师申请。

二、导师遴选要求

1.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要求

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要求须满足《河北工程大学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2.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要求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在满足《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与文件不符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1)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5岁及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对于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教师申请导师,应达到申请导师资格当年职称评定要求的副教授科研业绩条件(相关条件见附件7)。

(2)申请人应至少主持一项在研科研项目,并有本人可支配的科研经费。

(3)申请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至少1篇I类B及以上期刊论文成果支撑(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

三、调整要求

1.电子信息等8种专业学位类别及其相关领域,请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学科专业目录进行相应的调整(学科专业目录见附件8)。

2.从外校调入我前已获得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须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导师认定情况表》以及学科推荐意见(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提供原单位颁发的聘书或发文等证明材料。

3.以下三类情况将不再聘任为我校研究生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目前已调离我校且不再指导研究生的导师;

(2)目前已在我校退休且不再指导研究生的导师;

(3)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研究生指导工作,并获得同意的。

若有研究生在读,应保留导师在相应学科导师资格至研究生毕业,暂不调整。

4.相关调整申请经学院按程序审核同意后,由学院统一汇总上报。

四、材料填报提交要求

1.申请人向学院提交《河北工程大学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及主要科研成果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申请的学科、专业按学科专业目录填写(学科专业目录见附件8)。申请表和佐证材料的相关填写、装订务必参照填写、装订说明。

2.学院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如下材料:

序号

材 料

类型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记录

纸质版

2

河北工程大学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附件1)

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附件2)

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导师认定情况表(附件3)及学科推荐意见

纸质版,电子版

3

申请导师材料汇编

纸质版

材料原件由学院审核

4

拟聘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情况一览表(附件4-1)

拟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情况一览表(附件4-2)

拟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一览表(附件4-3)

拟调整研究生导师情况一览表(附件4-4)

拟新增研究生导师建议名单(附件4-5)

纸质版,电子版

5

拟新增研究生导师信息数据表(附件5)

电子版

3.材料提交时间:

(1)申请人:11月15日前,将申请表以及与表中一致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复印件,提交申请学科所在学院。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11月25日前,将申请人材料、学院汇总材料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记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科研楼南楼308室,研究生培养办)。

五、其他

1.申报人应提供近3年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

2.科研项目不包括教改项目、课程思政项目。

3.申请条件按要求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上报。

4.本通知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老师,刘老师联系电话:3969073


                                       研究生部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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