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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和招生数量审核的通知

2018年06月29日 16:29   |   来源:培养办   |   编辑:王大伟   |   点击:[]

有关学院:

依据《河北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管理的规定》(校研〔2014〕10号)、《河北工程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的暂行规定》(校政〔2012〕6号)文件规定,现将2018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及下一学年招生数量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招生资格和招生数量审核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研究生资源科学合理配置的重要依据,更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及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要从各学位点的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实际出发,以学校相关政策为基础,制订符合各自情况的工作细则,细致、认真、有效的做好该项工作。

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招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并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后,作为导师招生资格、研究生与导师互选、学院招生计划编制的基本依据。审核要求如下:

1.有下列情形者,应暂停其2018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1)近三年,没有承担新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厅局级项目、校科研基金项目为项目负责人,省部级前二名,国家级前三名);

(2)近三年,没有取得任何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科技奖励、专利等;

(3)目前,无培养研究生需要的可支配科研项目经费。

2.本学年指导的研究生中存在质量问题,累计2人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超过50%者或当年累计2人次学位论文出现评审结果不合格者,暂停2018年导师招生资格。

3.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基本学制内)的导师,一般不再安排其招收研究生。确因本人科研和学院研究生培养需要,且具备良好培养条件、培养质量良好,需继续招生的,由导师提交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并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4 .因其它情况不适宜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者,依据相关规定暂停其招生资格。

三、导师招生数量审核

1.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数量审核原则上按照《河北工程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的暂行规定》(校政〔2012〕6号)执行。

2.由于学校已实行奖励绩效工资制度,原文件第四条暂不执行。

3.根据导师指导研究生经历及研究生培养质量,本学年内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在项目经费和培养条件良好的情况下,指导研究生数量可在审核核定数量基础上适当放宽。须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查批准。

4.经研究生部审查备案和批准同意的导师招生数量,作为导师招生限额的依据。在限额以内的招生数量,按实际招生人数审核发放导师工作量津贴;超过限额规定的,按限额人数发放导师工作量津贴。

四、材料提交

各分委员会请于2018年7月12日前向研究生部提交如下材料:

1.《2018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和招生数量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其中主要包括通过2018年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名单、招生限额及限额依据;申请增加招生数量的导师名单、原因及相关材料;未通过2018年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名单。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记录。

                                                                          研究生部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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