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科技学院
关于研究生证和校徽的管理规定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院政[2000]号
一、凡由我院录取的研究生,入学注册后,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二、研究生证和校徽是研究生的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三、研究生证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到所在系注册,不注册无效。
四、研究生乘车(船)到站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未婚者填写父母家所在地,己婚者填爱人家所在地。如家庭迁移,应持有家长(或配偶)工作单位和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方可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更改到站名称。
五、研究生证确属遗失,本人要申明理由,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持登报收据,一张一寸照片,方可办理补办,同时付补证费。凡补办新证,但又找到原证者,必须将原证上缴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六、研究生因退学、毕业或其它原因离开学院者,必须将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不交回者,须交一定费用(包括登报作废费,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