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学院研究生考场纪律

 

第一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第二条  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应试时必须携带研究生证或规定的其它证件,以备查对。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四条  考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二十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题卷发出二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五条  考试时,除规定的考试用具外,其它用具一律禁止带入座位,应集中存放在教室前面、讲台周围,准许使用的考试用具不准互借、不准垫纸、垫本,必要时可用垫板。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讲话、看书、抄袭、代考、挟带、执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材料等,上述情况均属舞弊行为。对舞弊者及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该门课程作为不及格,并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档案。(能否携带计算器,及开卷考试时允许携带的书籍及用具等由任课教师决定)。

第六条  不得在考场内使用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字典。接听、查看手机、呼机和查阅电子字典等一律按考试作弊论处。

第七条  答卷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不得用红色),不得用铅笔(画图或考试选择题等指定用铅笔除外)。不得在试卷、答题纸和需要上交的草稿纸上留有与答题无关的标记,违者按考试舞弊论处。

第八条  考题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主考教师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

第九条  答卷时,不得中途立场后再行返回。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场者,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答卷一经考生带出考场,即行作废。

第十条    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时间到,考生应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内折叠好放在自己桌面上,静后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场。擅自不交考卷,并带出考场者其考卷作废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