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科技学院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院政[2001]87号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文件,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我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是国家计划招生的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其中委培、定向和在职培养研究生按协议规定执行)可享受河北建筑科技学院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为普通奖学金。凡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遵守国家的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各门功课成绩合格。
第三条 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大专学历三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大专学历五年)以上者,每月每生240元。
第四条 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者,要停止发放奖学金:
1、每学期开学无故不按期到校注册超过三天者和平时无故旷课三天者,停发一个月的奖学金。
2、违反纪律给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停发一定数额的奖学金;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奖学金,从处分下达的下个月执行;
3、请事假超过两周者,停发一个月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有正当理由,经批准需要延期毕业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时间不发放奖学金。
第六条 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按协议规定执行。如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学院要及时把处理结果和我院研究生奖学金试行管理办法通知到违纪生的委培或定向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从
附
国家教委、财政部
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教财[199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财政厅(局),广东省高考厅,计划单列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国家教委委属高等学校: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90元、210元、230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40元、260元、280元。
二、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47元、167元、187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00元、220元、240元。
三、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向下浮动5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提高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鼓励优秀学生或对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学生发放部分报酬等,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坚持改善与改革相结合,切实做好研究生兼任“三助”的改革工作,妥善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
五、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