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学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院政[2004]58

200469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机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北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院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

根据学位的学科门类和系级单位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我院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遴选,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由院长聘请。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复核,并做出相应决定;

(五)审议和制定河北工程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六)审查上报增设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及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七)审定我院有关学位工作的文件;

(八)研究与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例会制度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应定期召开例会,审议学位工作。有关申报学位点和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临时召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可指定一名分委会委员为副主席,协助处理日常工作。分委员会副主席名单须报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分委员会成员从本单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中遴选。分委会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由分委会主席提名,报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组成应在征求各系意见的基础上,由研究生部提名,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会主席召集,或经分委会主席授权后由分委会副主席召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逐一审核本培养单位各专业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情况;

(二)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原因;

(三)审查本分委员会所辖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四)对硕士学位申请者要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五)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六)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评议申报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及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八)审查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复查;

(九)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处理和决定的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每年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例会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位评定工作。其它内容的会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临时决定召开。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处理,主要工作有:

(一)审查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并提出是否接受学位申请的意见;

(二)审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合作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材料,并提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

(四)审查已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当年招生申请和转专业申请;

(五)审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变更的申请。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调整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履行上述职责,是有效保证我院学位授予质量的关键。凡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以及不能正常履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的成员(如连续两次不参加例会),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