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教师职责

 

第一条 监考是教师应履行的教学任务,公共学位课和全校统一设置的学位课考试监考人员由研究生部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的监考人员由任课院系安排,笔试考场每一个教室至少应安排两名监考人员。

第二条  监考教师应熟悉《研究生考场纪律》。

第三条  考试时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督促学生按规定考号入座。先分发答卷纸(试题暂不发),指导学生在答卷纸上填好院别、学号、姓名等,并宣读《研究生考场纪律》。开考铃响时,即分发试题,记录实到考生人数和发卷数。

第四题  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考题中的问题,监考教师只能对试题中字迹模糊不清的地方进行说明,无法说明时,应将问题反映给命题教师。

第五条 应集中精力认真监考,履行教师职责。监考时应关闭手机和呼机,不得任意离开考场,不得看书、看报和做其它与监考无关之事,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有考试违纪和作弊者,应当场停止其答卷,试卷没收作废,记录违纪情节,并令违纪学生离场。

第六条  监考教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令考生出示研究生证或该场考试规定的其它证件。人、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即令其退出考场,并记录下姓名、学号、院别,事后上报研究生部。

第七条    准时收卷,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过时不再接受答卷。

第八条  收完考卷后应当场负责清点卷数,考生数、发放考卷数和回收考卷数应相符,切实防止答卷丢失或个别学生作弊,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清查上报。考卷收齐点清后,签注考卷份数和监考教师姓名,连同未发出的考卷妥善包扎,由监考教师亲自交研究生部办公室或该课主讲教师,监考教师对未交考卷的学生应及时找学生核对清楚,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主管主任处理。

第九条  对考场中发生的问题,应在考试结束后立即报研究生部。

第十条  监考教师违反考场纪律及对舞弊学生姑息迁就是失职行为,应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