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暂行规定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院政[2003]42

 

为适应我院研究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依照学院现行的岗位津贴标准,对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及津贴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分为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津贴、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和其它教学工作量津贴三部分。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统一折算为标准学时,并按相同的标准进行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其它教学工作量津贴按相应工作类型的津贴标准发放。

第二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其它业务考核时,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折算标准学时等同于本科生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折算教分。

第三条 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

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折算为标准学时:

标准学时 =  计划学时 × K×T

其中:K  课程系数

T   职称等级系数

1 课程系数 K

课程系数依据授课班级研究生人数确定,具体规定见表1

1. 课程系数计算表

研究生

 

1

2-4

5-30

31-60

61-90

90人以上每增加30人,加0.15

系数 K

1.0

1.3

1.6

1.8

2.0

0.15

2 职称系数 T

2. 职称系数计算表

职称

正高职

副高职

系数 T

1.4

1.3

 

3 重复课

重复讲课,每重复一次按上述方法的80%计。

4 体育课教学工作量

体育课教学工作量按授课班级数量确定课程系数K:一个班为0.8、两个班为1.0,职称系数和重复课计算同其它课程。体育课每班按每班30人核定授课班级数和重复课次数(四舍五入取整)。

5 双语教学课程按计划学时的1.5倍计算工作量。双语课程必须列出设课的课程名称,原则上各专业应统一开设双语课程。

6专业外语课由指导教师负责研究生外文文献阅读、写作技能指导和专业外语水平的考核。作为指导教师必须履行的职责之一,专业外语课不再另行计算教学工作量。

7 有关规定

1)授课课程必须是列入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目录或在研究生部备案的课程,所有开出的课程必须具有教学大纲等必要教学文件。除指定的参考文献外,任课教师应有所开出课程的讲义,并应及时更新有关内容。

2)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课程教学质量评估不合格的,在上述计算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乘以0.8,为任课教师的实际教学工作量。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学年分年级进行计算,按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等级水平进行工作量核定。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首先计算指导的各年级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各年级的教学工作量之和为指导教师的指导教学工作量。各年级教学工作量按学年指导计划学时折算为标准学时,计算公式:

各年级标准学时 = 学年指导计划学时×K×T×Cn×

其中:K  课程系数,按1.6计算。

T   职称等级系数,见表2

Cn — 指导同年级研究生人数系数。

n — 同年级研究生人数。

ki — 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水平等级系数。

1 学年指导计划学时  学年指导计划学时见表4

4 学年指导计划学时

学年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计划学时

30

50

70

 

2 指导同年级研究生人数系数 

5 指导同年级研究生人数系数

同年级研究生人数

1

2

3

4

5

系数 Cn

1.0

0.95

0.9

0.85

0.8

 

3 学位论文水平等级系数

6 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等级系数

学位论文等级

尚须完善

一般

较好及以上

等级系数 k

0.8

0.9

1.0

 

4 有关规定

1)学位论文等级一律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为依据。院级及以上等级的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1)研究生未答辩前,学位论文水平等级系数暂按1.0计算,论文答辩后,再按相应学位论文水平等级核定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学位论文等级为尚须完善,重新答辩后仍未通过的,论文等级系数按0.7重新核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重新答辩后通过的,不再另行计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

2)所指导的研究生提前和延期毕业的,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均按3学年计算。

3)研究生休学期间的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暂不计算,复学后,重新计算指导该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

4)研究生个人违纪违规,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按学位论文等级系数0.7计算指导教师指导该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

5)因指导教师失察或故意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和论文工作中,有伪造和剽窃行为的,根据情节和态度,扣减指导教师指导该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30%~100%。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

1. 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

1.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根据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岗位津贴标准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目前,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为:22/标准学时。

2.聘请院外专家讲授研究生课程的,课酬标准:教授为70-100/计划学时,博士生导师为100-150/计划学时,外籍专家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3.兼职硕士生导师,参照我院指导教师津贴标准和兼职导师所在院校津贴标准,由研究生部确定其工作量津贴标准,并报院领导批准。

2. 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

1)由任课教师本人填写《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表》,由教研室、系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对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教学工作量于每学期期末发放教学工作量津贴。

3)凡不符合研究生课程管理有关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津贴暂不予发放。

3. 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

1)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学年进行核算,工作量津贴按学期进行发放,每学期期末发放该学年工作量津贴的50%。

2)研究生部统一核算各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工作量津贴,由系负责研究生教学人员统一领取工作量津贴,由系统筹发放。

第六条 其他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

1.全院统一开设的学位课课程考试命题每套60元(AB卷,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阅卷2/份。其它学位课按考试命题及阅卷津贴共计60元、非学位课程考试和考查按40元支付任课教师。

2. 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命题每套150元(AB卷,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阅卷5/份。

3. 研究生入学复试:

1)专业内容笔试试卷命题每套100[试卷、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 阅卷10/份。

2)专业综合面试:按每个考生20元支付专业复试小组。

3)英语口语水平测试: 由外语教研室组织,按每个考生3元付酬。

4)同等学力加试试卷命题,每套100[试卷、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阅卷5/份。

4. 研究生部统一安排的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费15.0/人次,省学位英语统考监考费30.0/人次。

 

本规定自200391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

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