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科技学院
研究生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院政[2001]87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将我院研究生毕业证书管理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对象为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我校在籍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凡我院在籍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均可获得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研究生毕业证书。
二、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部的规定,毕业证书的领取要审核当年的研究生录取名单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名单。凡我院在籍的研究生,必须按要求时间上报毕业分配计划,方能领取毕业证书。
三、凡已上报分配方案的应届毕业研究生,答辩通过,分配方案经河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院手续后,发给毕业证书。
四、对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需缴齐全部培养费。定向和委培研究生毕业证书不发给本人,由学校装入毕业生档案寄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如单位同意直接发给本人,须由定向、委托单位人事部门开具证明,方可由本人领取。
五、毕业证丢失一律不补。